【摘 要】董仲舒在中國文化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,他在秦漢間的大變局中與時俱進(jìn),繼承了先秦儒學(xué)的“常道”,如崇尚道德、仁愛精神、以民為本、和諧社會等等,同時也有所“損益”,實現(xiàn)了儒家文化與“漢承秦制”的整合。這為我們傳承和弘揚儒家文化的優(yōu)秀傳統(tǒng),并且使之與當(dāng)代社會相適應(yīng),與現(xiàn)代文明相協(xié)調(diào),作出創(chuàng)造性的詮釋和創(chuàng)新性的發(fā)展,提供了豐富的文化資源和歷史借鑒。
【關(guān)鍵詞】董仲舒;先秦儒學(xué);繼承;損益
《論語·為政》記載:“子張問:‘十世可知也?’子曰:‘殷因于夏禮,所損益可知也;周因于殷禮,所損益可知也。其或繼周者,雖百世可知也。’”這里的“因”就是相因繼承,可謂中國文化之“常”;而“損益”就是減損和增益,可謂中國文化之“變”。張岱年先生曾說:“惟用‘對理法’(按即辯證法),才能既有見于文化之整,亦有見于文化之分;既有見于文化之變,亦有見于文化之常;既有見于文化之異,亦有見于文化之同。”[①]在張先生所講“整與分”、“變與常”、“異與同”的文化辯證法中,最重要的當(dāng)屬“變與常”。而“常”就是孔子所說的相“因”繼承,“變”就是孔子所說的“損益”發(fā)展。
清代的史學(xué)家趙翼曾稱“秦漢間為天地一大變局”(《廿二史札記》卷二)。這個“變局”從官制上說,就是從以前的“世卿世祿”改變?yōu)?ldquo;布衣將相”之局;而其所以有這一官制的變化,根本的原因還在于政治制度從以前的“封建制”改變?yōu)榫骷瘷?quán)的“郡縣制”,此即所謂“周之廢興,與漢殊異……漢承秦制,改立郡縣,主有專已之威,臣無百年之柄”(《后漢書·班彪列傳》)。在這一變局中,漢代儒家對先秦儒學(xué)既有相因繼承也有損益發(fā)展。董仲舒在漢代“為群儒首”,他的思想即體現(xiàn)了儒家文化之“變與常”的辯證法。由此來分析和評價董仲舒的思想,既可以肯定董仲舒在中國文化史上的重要地位,又可以為當(dāng)今儒家文化的傳承與弘揚提供豐富的文化資源和歷史借鑒。
一 秦漢間的思想文化轉(zhuǎn)型
“漢承秦制”,此“秦制”發(fā)端于戰(zhàn)國中期的商鞅變法,故漢代的王充說“商鞅相孝公,為秦開帝業(yè)”(《論衡·書解》)。在商鞅變法的措施中有“集小鄉(xiāng)邑聚為縣,置令、丞,凡三十一縣”(《史記·商君列傳》,又《史記·秦本紀(jì)》作“四十一縣”),此即在秦國普遍地實行了君主集權(quán)的縣制。到了秦始皇統(tǒng)一天下,乃“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”,把郡縣制普及到全國,即所謂“海內(nèi)為郡縣,法令由一統(tǒng)”(《史記·秦始皇本紀(jì)》)。在此君主集權(quán)的郡縣制下,法家的治國理念就是“以法為教,以吏為師”,“任刑而不任德”。秦漢間的思想文化轉(zhuǎn)型,雖然繼承了“秦制”,但是到漢武帝時期也實現(xiàn)了儒家文化與“秦制”的整合,用儒家的以德治國、仁愛精神取代了法家思想在意識形態(tài)上的主導(dǎo)地位。
儒家文化與“秦制”的整合,在戰(zhàn)國后期荀子的思想中已先發(fā)其聲。荀子曾西游入秦,對其山川形勢、百姓風(fēng)俗、士人之“明通而公”、政事之“聽決不留”給予了肯定,但批評其短處在于“無儒”(《荀子·強國》)。荀子提出“隆禮尊賢而王,重法愛民而霸”(《荀子·天論》),即已部分地吸收了法家的思想(他把“重法”置于“隆禮”之下,并把“重法”與“愛民”相結(jié)合,應(yīng)是以儒家思想為基本而涵容了法家的思想因素)。當(dāng)時秦國的強勢已是不爭的事實,以后由秦國統(tǒng)一天下也是一種歷史的必然。王夫之曾說:“秦以私天下之心而罷侯置守,而天假其私以行其大公。”(《讀通鑒論》卷一)所謂“大公”就是說秦的“罷侯置守”統(tǒng)一天下在客觀上符合天心民意,具有歷史進(jìn)步的意義。然而,秦王朝專以刑罰治天下,很快就陷入了政治危機,以致秦祚短促,二世而亡,這也使秦漢間的以儒代法成為歷史的必然。
漢初的大儒陸賈曾對劉邦說:“居馬上得之,寧可以馬上治之乎?且湯武逆取而以順守之,文武并用,長久之術(shù)也。……鄉(xiāng)(向)使秦已并天下,行仁義,法先圣,陛下安得而有之?”(《史記·陸賈列傳》)這段話深深地打動了劉邦,使其改變了對儒學(xué)的輕鄙態(tài)度,乃致在他晚年途經(jīng)曲阜時“以太牢祠孔子”,開啟了帝王尊孔的先河。
漢文、景帝時期,中央政權(quán)受到同姓諸侯王的威脅,儒家的賈誼提出了“眾建諸侯而少其力”(《新書·藩強》)的“強干弱枝”之策。這說明雖然“秦制”并不是儒家所理想的政治制度,但是漢代的儒家為了維護(hù)國家的統(tǒng)一,免于分裂和戰(zhàn)亂,采取了擁護(hù)“大一統(tǒng)”的郡縣制的立場。賈誼又總結(jié)秦二世而亡的歷史教訓(xùn),指出其速亡的原因在于“仁義不施,而攻守之勢異也”(《新書·過秦上》)。
繼陸賈和賈誼之后,董仲舒在《舉賢良對策》中提出:
《春秋》大一統(tǒng)者,天地之常經(jīng),古今之通誼也。今師異道,人異論,百家殊方,指意不同,是以上亡(無)以持一統(tǒng);法制數(shù)變,下不知所守。臣愚以為諸不在六藝之科、孔子之術(shù)者,皆絕其道,勿使并進(jìn)。(《漢書·董仲舒?zhèn)鳌罚?span lang="EN-US">
以《春秋》經(jīng)的權(quán)威,高度肯定了“大一統(tǒng)”,這符合孔子所說的“天下有道,則禮樂征伐自天子出”(《論語·季氏》),但是孔子的“吾從周”仍是肯定了周朝的封建制,而董仲舒的“大一統(tǒng)”則已是對“漢承秦制”的郡縣制的肯定。漢武帝采納董仲舒的建議,“卓然罷黜百家,表章六經(jīng)”(《漢書·武帝紀(jì)》),使儒學(xué)成為“獨尊”的國家意識形態(tài),由此完成了“漢承秦制”與儒家文化的整合,這為以后兩千年的以儒家文化為主導(dǎo)的中國文化發(fā)展奠定了基礎(chǔ)。如余敦康先生所說:“中國文化作為一種實體性的存在,一種與整個民族的生活方式緊密相連的文化模型,不是在先秦而是在漢代才最終形成的。”[②]
秦漢間的以儒代法,最根本的就是以儒家的以德治國、仁愛精神取代了法家的“以法為教,以吏為師”。陸賈勸說劉邦要“行仁義,法先圣”,賈誼指出秦之速亡在于“仁義不施,而攻守之勢異也”,這已突顯了儒家的核心價值在于“行仁義”。董仲舒在《舉賢良對策》中進(jìn)一步指出:“及至后世,淫佚衰微,不能統(tǒng)理群生,諸侯背畔,殘賤良民以爭壤土,廢德教而任刑罰。”“王者承天意以從事,故任德教而不任刑。刑者不可任以治世,猶陰之不可任以成歲也。”(《漢書·董仲舒?zhèn)鳌罚┻@里的“廢德教而任刑罰”和“任德教而不任刑”,正是儒法兩家在治國理念上的根本分歧,而“任德教”“行仁義”也正是漢儒所要傳承和弘揚的先秦儒家的核心價值觀。
與先秦儒家所不同者,漢代的儒、道兩家都已把“陰陽五行”的模式納入到他們的思想體系中(如《淮南子》和《春秋繁露》等都是如此)。中國哲學(xué)的普遍架構(gòu)是“推天道以明人事”,董仲舒的“明人事”就是以天道的“陰陽五行”為理論根據(jù)。他在《舉賢良對策》中說:
天道之大者在陰陽。陽為德,陰為刑;刑主殺而德主生。是故陽常居大夏,而以生育養(yǎng)長為事;陰常居大冬,而積于空虛不用之處。以此見天之任德不任刑也。……為政而任刑,不順于天,故先王莫之肯為也。(《漢書·董仲舒?zhèn)鳌罚?span lang="EN-US">
“陽為德,陰為刑”的思想在先秦時期已見于黃老學(xué)派和陰陽五行家的著作(參見馬王堆帛書《黃帝四經(jīng)》和《管子》書中的《四時》《五行》等),董仲舒所賦予其新的意義就是更加強調(diào)了“陽德”的主導(dǎo)地位。“刑者德之輔,陰者陽之助”(《春秋繁露·天辨在人》),董仲舒的“任德不任刑”實即主張“德主刑輔”,這符合儒家經(jīng)書中主張的“明德慎罰”(《尚書·康誥》)。董仲舒為此提供的“天道”根據(jù)就是“陽常居實位而行于盛,陰常居空位而行于末……此皆天之近陽而遠(yuǎn)陰,大德而小刑也”(《春秋繁露·陽尊陰卑》)。他又說:“計其多少之分,則暖暑居百,而清寒居一,德教之與刑罰猶此也。”(《春秋繁露·基義》)按照這種說法,刑罰在王道中只占百分之一的比例。雖然以后的歷代君主不免以“霸王道雜之”,但是“德主刑輔”畢竟成為中國文化治國理政的主流。
董仲舒在《舉賢良對策》中首次提出了“五常”概念,他說:“夫仁、誼(義)、禮、知、信五常之道,王者所當(dāng)修飭也。”(《漢書·董仲舒?zhèn)鳌罚┫惹厝寮矣?ldquo;仁、義、禮、智”四德之說,董仲舒加之以“信”而成為“五常”。“五常”概念的提出是要把儒家的道德條目與“五行”(以及四時、四方和五官等等)相配,如董仲舒所說:“東方者木,農(nóng)之本,司農(nóng)尚仁”;“南方者火也,本朝,司馬尚智”;“中央者土,君官也,司營尚信”;“西方者金,大理,司徒也,司徒尚義”;“北方者水,執(zhí)法,司寇也,司寇尚禮”(《春秋繁露·五行相生》)這是“五常”與“五行”相配的一種最初配法,其中的木配仁、金配義與后來的配法相一致,火配智、水配禮不見于后儒之說,而在土配信還是配智的問題上則一直存在著分歧[③]。盡管有此不同,將“五常”配入“五行”圖式,乃致后來又將其納入到《周易》的卦氣說并與“元、亨、利、貞”相配,這一延續(xù)了兩千年而影響深遠(yuǎn)的世界圖式是從董仲舒發(fā)其端的。
“五常”中最重要的是“仁義”,而“仁”又是儒家最高的統(tǒng)率諸德目的范疇。董仲舒在《春秋繁露·仁義法》中說:
仁之法在愛人……質(zhì)于愛民以下,至于鳥獸昆蟲莫不愛,不愛,奚足謂仁!仁者,愛人之名也……故王者愛及四夷,霸者愛及諸侯,安者愛及封內(nèi),危者愛及旁側(cè),亡者愛及獨身。獨身者,雖立天子諸侯之位,一夫之人耳,無臣民之用矣,如此者,莫之亡而自亡也。
董仲舒對“仁”解說,符合先秦儒家的“仁者愛人”和“仁民愛物”思想,并賦予了“仁”以行王道的政治意義。“樊遲問仁,子曰:‘愛人。’”(《論語·顏淵》)此“愛人”就是“泛愛眾”或“愛類”,亦即愛人類所有的人(《呂氏春秋·愛類》云:“仁于他物,不仁于人,不得為仁。不仁于他物,獨仁于人,猶若為仁。仁也者,仁乎其類者也”)。董仲舒以“愛人”言“仁”,并且說“王者愛及四夷”,正是先秦儒家的仁之“愛人”即“愛類”的本義。他又說“質(zhì)于愛民以下,至于鳥獸昆蟲莫不愛”,這也就是先秦儒家的“仁民愛物”思想。唐代的韓愈曾說“博愛之謂仁”(《韓昌黎集·原道》),而“博愛”一詞已先見于《孝經(jīng)》所謂“先之以博愛,而民莫遺其親”,董仲舒也有云“忠信而博愛”(《春秋繁露·深察名號》),“先之以博愛,教以仁也”(《春秋繁露·為人者天》)。以“博愛”解說“仁”,符合“仁”之本義。如后來康有為在《論語注·顏淵》中說:“仁者無不愛,而愛同類之人為先。……蓋博愛之謂仁。孔子言仁萬殊,而此以‘愛人’言仁,實為仁之本義也。”
董仲舒說:“以仁安人,以義正我……仁之法在愛人,不在愛我;義之法在正我,不在正人。”(《春秋繁露·仁義法》)這種“仁義—人我”的區(qū)分,不同于孟子所說的“仁,人心也;義,人路也”(《孟子·告子上》),其原因在于孟子所講的“仁義”更具有人之普遍的道德意義,而董仲舒所講的“仁義”則已著眼于王者如何施行道德教化的政治意義。這從“王者愛及四夷”云云已可看出來,故而“仁之法在愛人”,“義之法在正我”,可以說這首先是對“漢承秦制”的最高統(tǒng)治者提出的道德要求。董仲舒在《舉賢良對策》中說:“《春秋》深探其本,而反自貴者始。故為人君者,正心以正朝廷,正朝廷以正百官,正百官以正萬民,正萬民以正四方。”(《漢書·董仲舒?zhèn)鳌罚┚醯?ldquo;正心”首先是要有“愛人”之心,而“正朝廷”等等首先在于君王之“正我”。董仲舒說:“君命順,則民有順命;君命逆,則民有逆命。”(《春秋繁露·為人者天》)這符合孔子所說的“政者,正也。子帥以正,孰敢不正”(《論語·顏淵》),也符合孟子所說的“君仁莫不仁,君義莫不義,君正莫不正,一正君而國定矣”(《孟子·離婁上》),只不過在漢代君主集權(quán)的制度下“君正”具有了更加重要的意義。
董仲舒將“仁義法”與“治民”和“治身”緊密聯(lián)系,他引“孔子謂冉子曰:治民者,先富之而后加教。(孔子)語樊遲曰:治身者,先難后獲”,以此說明“治身之與治民所先后者不同焉矣”。又說:“先飲食而后教誨,謂治人也”,這是講“治民”要先富后教,與“仁之法在愛人”相聯(lián)系;又說:“先其事,后其食,謂治身也”(《春秋繁露·仁義法》),這是講治民者首先要先“治身”,與“義之法在正我”相聯(lián)系。從“仁義法”引申出“治民”的先富后教,這也符合孟子的從“不忍人之心”引申出“不忍人之政”(《孟子·公孫丑上》。不同的是,孟子的“仁政”是主張“正經(jīng)界”“復(fù)井田”,而漢代則已是“秦制”所延續(xù)下來的土地可以買賣的私有制。董仲舒認(rèn)為“古井田法”難以猝行,故提出了“限民名田”(對私人占有土地的數(shù)量加以限制)和“薄賦斂,省徭役,以寬民力”(《漢書·食貨志》)等改良措施。雖然這里有著歷史階段的不同,但是董仲舒的“治民”思想仍可謂符合先秦儒家所主張施行的“仁政”精神。
二 董仲舒的人性論
中國哲學(xué)的普遍架構(gòu)是“推天道以明人事”,而人性論正是連接“天道”與“人道”的樞紐。董仲舒的人性論介于孟子的性善論與荀子的性惡論之間,在中國哲學(xué)史上具有重要的意義。他說:“故明于情性,乃可與論為政,不然,雖勞無功。”(《春秋繁露·正貫》)可見,他的人性論更加著眼于君主之為政的教化意義,這也是他主張“任德教而不任刑罰”的重要理論基礎(chǔ)。
董仲舒說:“名性不以上,不以下,以其中名之。”(《春秋繁露·深察名號》)“圣人之性,不可名性;斗筲之性,又不可以名性。名性者,中民之性也。”(《春秋繁露·實性》)雖然董仲舒說只有“中民之性”才可稱為“性”,但他實際上已把人性分為“圣人之性”、“斗筲之性”和“中民之性”??梢哉f,董仲舒首發(fā)“性三品”之說。此說不僅在漢代有重要影響,而且一直延續(xù)到唐代(如韓愈的《原性》)和宋初(如李覯的早期之說)[④],成為一千多年儒家講道德教化和主張德主刑輔的人性論根據(jù)。
董仲舒從“中民之性”論人性,而不同意孟子的性善論。他說:
今世闇于性,言之者不同。胡不試反性之名?性之名,非生與?如其生之自然之 資,謂之性。性者,質(zhì)也。詰性之質(zhì)于善之名,能中之與?既不能中矣,而尚謂之質(zhì)善何哉?(《春秋繁露·深察名號》)
董仲舒把“性”的含義界定為人的生而即有的“自然之資”或自然之“質(zhì)”,這一點近于告子所說的“生之謂性”。董仲舒認(rèn)為,人的“自然之資”經(jīng)過圣王的教化才可以成為善,但性本身不是善:“性者,天質(zhì)之樸也;善者,王教之化也。”(《春秋繁露·實性》)這近于荀子所說的“性者,本始材樸也;偽者,文理隆盛也”(《荀子·禮論》)。董仲舒的人性論似乎與荀子的性惡論更為接近,故而劉向曾有“漢興,江都相董仲舒亦大儒,作書美孫(荀)卿”(《敘錄》)之說。對此,我們應(yīng)作出進(jìn)一步的分析。
荀子說:“故枸木必將待檃栝蒸矯然后直,鈍金必將待礱厲然后利;今人之性惡,必將待師法然后正,得禮義然后治。”(《荀子·性惡》)此說有如告子的“將戕賊杞柳而以為桮棬,則亦將戕賊人以為仁義”,使儒家的仁義道德失去了(而且是違逆了)天然合理性,故而孟子批評這是“率天下之人而禍仁義”(《孟子·告子上》)。相反,荀子則對孟子的性善說提出批評:“性善則去圣王,息禮義矣。性惡則與圣王,貴禮義矣。故檃栝之生,為枸木也;繩墨之起,為不直也;立君上,明禮義,為性惡也。”(《荀子·性惡》)可見,荀子的性惡論更加強調(diào)了“與圣王”“立君上”的必要,這是與戰(zhàn)國后期君主制的更加趨向集權(quán)相適應(yīng)的。
董仲舒說:“民受未能善之性于天,而退受成性之教于王,王承天意以成民之性為任者也。今案其真質(zhì)而謂民性已善者,是失天意而去王任也。萬民之性茍已善,則王者受命尚何任也?”(《春秋繁露·深察名號》)這里強調(diào)了由王者教化而“成民之性”的必要,是與荀子的傾向相同的。但是二者的不同在于,荀子的“性”與“偽”是逆向?qū)α⒌年P(guān)系,“從人之性,順人之情,必出于爭奪……故必將有師法之化、禮義之道,然后出于辭讓,合于文理而歸于治”(《荀子·性惡》)。而董仲舒的“性”與“善”是順向發(fā)展的關(guān)系,如他所比喻:“善如米,性如禾。禾雖出米,而禾未可謂米也。”(《春秋繁露·實性》)“繭有絲,而繭非絲也。卵有雛,而卵非雛也。”(《春秋繁露·深察名號》)“性”雖然不可稱為“善”,但可以“出善”。因此,董仲舒一方面否認(rèn)“性善”,另一方面又承認(rèn)人性有“善質(zhì)”或“善端”。他說:
天生民,性有善質(zhì)而未能善,于是為之立王以善之,此天意也。民受未能善之性于天,而退受成性之教于王。王承天意,以成民之性為任者也。(同上)
性有善端,動之愛父母,善于禽獸,則謂之善,此孟子之善。循三綱五紀(jì),通八端之理,忠信而博愛,敦厚而好禮,乃可謂善,此圣人之善也。(同上)
董仲舒所說的性有“善質(zhì)”或“善端”,近同于孟子所說的惻隱之心等“四端”。孟子說:“凡有四端于我者,知皆擴而充之矣,若火之始然,泉之始達(dá)。茍能充之,足以保四海;茍不充之,不足以事父母。”(《孟子·公孫丑上》)在孟子的思想中,人皆有“四端”就是人之“性善”,但若不擴而充之,則“不足以事父母”。由此說來,“四端”還不是充足的“善”。而董仲舒認(rèn)為,只有充足的“善”,即只有“循三綱五紀(jì),通八端之理,忠信而博愛,敦厚而好禮”,才可以稱為“善”。孟子的“擴而充之”,是靠道德主體的“存其心,養(yǎng)其性”的自我修養(yǎng)。而董仲舒強調(diào),人性的“善質(zhì)”或“善端”只有經(jīng)過王者的教化才能成為善、稱為善。董仲舒的“善質(zhì)”或“善端”說,一方面強調(diào)了王者教化的必要性,另一方面也為其“任德教而不任刑罰”的主張?zhí)峁┝巳诵哉摰囊罁?jù)。
董仲舒還說:“人之誠有貪有仁,仁、貪之氣兩在于身。身之名取諸天,天兩有陰陽之施,身亦兩有貪、仁之性。”(《春秋繁露·深察名號》)“仁”是善,出于陽;“貪”是惡,出于陰;人性有此“貪、仁”兩個方面。董仲舒還以陰陽論人的“性情”,他說:“天地之所生,謂之性情。性情相與為一瞑,情亦性也。謂性已善,奈其情何?……身之有性情也,若天之有陰陽也。言人之質(zhì)而無其情,猶言天之陽而無其陰也。”(同上)依此說,他所謂“性”有廣義和狹義之分:廣義的性包含情在內(nèi)(“情亦性也”),是指人有“貪、仁之性”;狹義的性,與情相對,性生于陽,為仁、為善,情生于陰,為貪、為惡。后一說可概括為“性善情惡”。 董仲舒在《舉賢良對策》中說:“質(zhì)樸之謂性,性非教化不成;人欲之謂情,情非度制不節(jié)。”(《漢書·董仲舒?zhèn)鳌罚┮来苏f,董仲舒的性情論又可概括為“性為質(zhì)樸,情有貪欲”。
董仲舒的“性善情惡”說被《孝經(jīng)緯·鉤命決》和《白虎通義》所采,即謂:“情生于陰,欲以時念也;性生于陽,以就理也。陽氣者仁,陰氣者貪,故情有利欲,性有仁也。”此說也進(jìn)入了許慎的《說文解字》,即謂:“情,人之陰氣,有欲者。”“性,人之陽氣,性善者也。”與此說不同的則有王充認(rèn)為“情、性同出于陰陽”(《論衡·本性》),劉向、荀悅認(rèn)為“性情相應(yīng),性不獨善,情不獨惡”(《申鑒·雜言下》)。這種關(guān)于“性”“情”的討論,對后來的玄學(xué)家和理學(xué)家也有重要影響。如王弼主張“性其情”乃能得“情之正”(皇侃《論語集解義疏》卷九引王弼《論語釋疑》)。胡瑗說:“蓋性者天生之質(zhì),仁義禮智信五常之道,無不備具,故稟之為正性。喜怒哀樂愛惡欲七者之來,皆由誘于外,則情見于內(nèi),故流之為邪情。唯圣人則能使萬物得其利,而不失其正者,是能性其情……小人則反是,故以情而亂其性……”(《周易口義》卷一)程頤繼此也有云:“形既生矣,外物觸其形而動于中矣……情既熾而益蕩,其性鑿矣。是故覺者約其情始合于中,正其心,養(yǎng)其性,故曰性其情。愚者則不知制之,縱其情而至于邪僻,梏其性而亡之,故曰情其性。”(《程氏文集·顏子所好何學(xué)論》)“性其情”是主張以德性來主導(dǎo)和節(jié)制情感或情欲,這也是先秦儒家的本義,與佛教主張的“滅情復(fù)性”有所不同。
董仲舒的“善質(zhì)”說,雖然強調(diào)了圣王教化的必要性,但仍可說是傾向于性善論的。他以“陰陽”論證人有“貪、仁之性”,因為在他的思想中“陽”占主導(dǎo)的地位,所以也仍可說“善”或“善質(zhì)”占人性的主導(dǎo)地位。這些都成為董仲舒主張“任德而不任刑”或“德主刑輔”的人性論根據(jù)。
三 三綱、災(zāi)異與民本、和諧
儒家文化要實現(xiàn)與“漢承秦制”的整合,必然要與時俱進(jìn),一方面繼承先秦儒學(xué)的“常道”,另一方面要在理論上作出一定的調(diào)整、妥協(xié)和損益,部分地吸收道、法、墨、名、陰陽等家的思想。其中,如何分析和評價“三綱”是個有爭議和討論的問題。
關(guān)于“三綱”的爭論,可參看拙文《對“三綱”之本義的辨析與評價——與方朝暉教授商榷》(《天津社會科學(xué)》2012年1期)和我與方朝暉的《三綱之辯》(2013年2月25日《光明日報·國學(xué)版》)。其中,爭論的焦點在于:1.“三綱”之說始于何時,方朝暉認(rèn)為“三綱”是先秦儒家所固有的,而我認(rèn)為“三綱”是漢儒為適應(yīng)“漢承秦制”而作出的損益,是儒家文化之“變”而非“常”。如張岱年先生所說:“‘三綱’之說,始于漢代。……《韓非子》書的《忠孝》篇說:‘臣事君,子事父,妻事夫,三者順則天下治,三者逆則天下亂,此天下之常道也。’……《忠孝》篇強調(diào)臣對君、子對父、妻對夫的片面義務(wù),可以說是三綱觀念的前驅(qū)。”[⑤]2.方朝暉認(rèn)為“三綱”就是“服從大局”,“小我”服從“大我”,具有古今通用甚至“全世界通用”的普遍意義,而我認(rèn)為董仲舒以“陽尊陰卑”論證了臣對君、子對父、婦對夫的絕對服從,即所謂“上善而下惡”,“善皆歸
董仲舒說::“屈民而伸君,屈君而伸天,《春秋》之大義也。”(《春秋繁露·玉杯》)這里的“屈民而伸君”正是“三綱”之說的要旨,但是先秦儒家并無此說,而儒家所尊奉的經(jīng)典亦無此“大義”。相反,儒家經(jīng)典講:“民可近,不可下。民惟邦本,本固邦寧。”(《尚書·五子之歌》)“天視自我民視,天聽自我民聽。”“民之所欲,天必從之。”(《尚書·泰誓》)“所謂道,忠于民而信于神也。……夫民,神之主也,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。”(《左傳》桓公六年)“國將興,聽于民;將亡,聽于神。”(《左傳》莊公三十二年)孟子說:“民為貴,社稷次之,君為輕。”(《孟子·盡心下》))荀子說:“天之生民,非為君也;天之立君,以為民也。”(《荀子·大略》)這些都可以說是“伸民”的,而董仲舒提出“屈民而伸君”,只能說是漢儒為了適應(yīng)“漢承秦制”而加強君主集權(quán)的一種“變”。
對于君主的錯誤,孔子說:“所謂大臣者,以道事君,不可則止。”(《論語·先進(jìn)》)“勿欺也,而犯之”(《論語·憲問》)子思說:“恒稱其君之惡者,可謂忠臣矣。”(郭店楚簡《魯穆公問子思》)孟子說:“惟大人為能格君心之非。”(《孟子·離婁上》)荀子說:“從道不從君,從義不從父,人之大行也。”(《荀子·子道》)然而,在漢代君主集權(quán)“大一統(tǒng)”的政治環(huán)境下,漢儒已經(jīng)沒有了先秦儒家敢于對君主犯顏直諫、“格君心之非”、“從道不從君”的條件,取而代之的就是“屈君而伸天”,要用“天神”的權(quán)威和“災(zāi)異”“譴告”來儆戒人君,使其感到“天人相與之際甚可畏也”(《漢書·董仲舒?zhèn)鳌罚?,?ldquo;天意”來節(jié)制君權(quán)。其意義亦正如蘇輿所謂:“夫災(zāi)異之說,委曲傅會如此,在先哲非不知其然也,然而尊君之義已定,以民臣折之,則嫌于不順,以天臨之,則不嫌于逆,要在儆戒人主而已。”(《春秋繁露義證·必仁且智》)因為“三綱”已立,“尊君之義已定”,所以漢儒不得已而講“災(zāi)異”“譴告”,這是漢儒對先秦儒家思想的一種“增益”,而其所“減損”掉的就是先秦儒家敢于對君主“勿欺也,而犯之”以及荀子所謂“天行有常,不為堯存,不為桀亡”(《荀子·天論》)的思想。
董仲舒雖然立“三綱”,講“災(zāi)異”,但是也仍繼承了先秦儒家“以民為本”的思想。如他所說:“天之生民,非為王也;而天立王,以為民也。故其德足以安樂民者,天予之;其惡足以賊害民者,天奪之。”(《春秋繁露·堯舜不擅移湯武不專殺》)“以民為本”就是以人民為國家、社會的價值主體,雖然君王在政治制度上居于最高權(quán)力的地位,但是君王畢竟是“為民”而設(shè)的。因為“民之所欲,天必從之”,所以君王“其德足以安樂民者,天予之;其惡足以賊害民者,天奪之”。在董仲舒的思想中,“伸天”的最終目的還是要“伸民”。“屈民”與“伸民”在董仲舒的思想中結(jié)合在一起,“屈民”是漢儒為了適應(yīng)“漢承秦制”的一種“變”,而“伸民”則是漢儒仍繼承了先秦儒家的“常道”。“屈民”與“伸民”的矛盾,是中國歷史在君主制下不得不經(jīng)歷的一個歷史階段;而只有在民主制度下的“伸民權(quán)”,才能把“以民為本”真正落實到中國的政治和社會生活中。
在董仲舒的世界觀中,“中正和諧”是世界之本然的、理想的狀態(tài),這也正體現(xiàn)了儒家所追求的社會理想。董仲舒說:
中者,天地之所終始也,而和者,天地之所生成也。夫德莫大于和,而道莫正于中。……中之所為,而必就于和,故曰和其要也。和者,天之正也,陰陽之平也,其氣最良,物之所生也。……天地之道,雖有不和者,必歸之于和,而所為有功;雖有不中者,必止之于中,而所為不失。(《春秋繁露·循天之道》)
崇尚和諧本是儒家“祖述堯舜”以來的“常道”,如《尚書·堯典》在講帝堯“克明俊德,以親九族;九族既睦,平章百姓;百姓昭明,協(xié)和萬邦”之后說“黎民于變時雍”,“雍”即和也,儒家的修、齊、治、平,最終所要達(dá)到的理想就是社會的普遍和諧?!吨杏埂氛f:“喜怒哀樂之未發(fā)謂之中,發(fā)而皆中節(jié)謂之和。中也者,天下之大本也。和也者,天下之達(dá)道也。致中和,天地位焉,萬物育焉。”此即把“中正和諧”提升到“天人一理”的高度。董仲舒承此而提出“夫德莫大于和,而道莫正于中……天地之道,雖有不和者,必歸之于和……”,這同于宋代的張載以“太虛”(氣之本然的狀態(tài))為“太和”,并且說“有象斯有對,對必反其為;有反斯有仇,仇必和而解”(《正蒙·太和》),“中正然后貫天下之道”(《正蒙·中正》)。由此亦可見先秦儒家、漢儒和宋儒對于“中正和諧”有著一以貫之的共同理想和信念。
綜上所述,董仲舒在中國文化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,他在秦漢間的大變局中與時俱進(jìn),繼承了先秦儒學(xué)的“常道”,如崇尚道德、仁愛精神、以民為本、和諧社會等等,同時也有所“損益”,實現(xiàn)了儒家文化與“漢承秦制”的整合。這為我們傳承和弘揚儒家文化的優(yōu)秀傳統(tǒng),并且使之與當(dāng)代社會相適應(yīng),與現(xiàn)代文明相協(xié)調(diào),作出創(chuàng)造性的詮釋和創(chuàng)新性的發(fā)展,提供了豐富的文化資源和歷史借鑒。
[①] 《張岱年全集》第1卷,河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,第248—249頁。
[②] 余敦康:《魏晉玄學(xué)史》,北京大學(xué)出版社2004年版,第401頁。
[③] 參見拙文《“五行”與“五常”的配法》,《燕京學(xué)報》新28期,2010年5月。
[④] 韓愈說:“性之品有上中下三:上焉者,善焉而已矣;中焉者,可導(dǎo)而上下也;下焉者,惡焉而已矣。”(《韓昌黎集·原性》李覯說:“古之言性者四:孟子謂之皆善,荀卿謂之皆惡,揚雄謂之善惡混,韓退之謂性之品三:上焉者善也,中焉者善惡混也,下焉者惡而已矣。今觀退之之辯,誠為得也,孟子豈能專之?”(《李覯集》卷二《禮論六》)按,李覯的《禮論》作于他24歲時,在他30歲以后則因反對“圣人以道強人”或“違天而病人”之說,逐漸走向了人之普遍的情善乃至性善論。參見拙文《李覯的性情論及其與郭店楚簡的比較》,載《撫州師專學(xué)報》2002年第4期。
[⑤] 張岱年:《中國倫理思想研究》,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,第149-150頁。
[⑥] 張岱年先生曾說:“辛亥革命打破了君為臣綱,五四運動批判了父權(quán)和夫權(quán),但是舊思想仍有一定影響。個人崇拜實際上是變相的君為臣綱。家長制作風(fēng)、重男輕女的觀念尚待消除。”見《張岱年全集》第6卷,河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,第223-224頁。馮契先生也曾說:“個人崇拜就是變相的家長制,變相的君為臣綱。”見馮契著《人的自由和真善美》,華東師范大學(xué)出版社1996年版,第234頁。
作者簡介:李存山:中國社會科學(xué)院 哲學(xué)研究所
來源:《衡水學(xué)院學(xué)報》2015年第3期